無力償還債務是經濟糾紛,租車抵押是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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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再來看看下面幾條慘痛的案例
租車人因為不懂法
一步步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即便追悔莫及
也難以改變鈴鐺入獄的結果
租車后將車輛抵押套現,李某用這種手段半年時間賺取40余萬元“差價”。近日,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7萬元。海淀檢察院17日通報了該案詳情。
四名男子為了來錢快。盯上了汽車租賃公司。近日,曲阜市檢察院辦理了一起以“租車”為名實施詐騙的團伙,這伙人8天時間搞了2臺車,非法獲利18余萬元。
庭審中,張某、楊某、張某兵三人對指控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同時楊某、張某兵稱愿意退賠損失,但目前沒有退賠能力。法院依據相關人證物證駁回了張某的辯護人所稱的張某等人在購車時均使用真實姓名,不存在詐騙等辯詞。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楊某、張某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實際履行力,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今年9月,桐梓縣法院以涉嫌詐騙罪,對羅某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租車后進行變賣、抵押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其4年3個月刑期,并處2萬元罰金。
近期,惠水法院審結了一起合同詐騙案件,被告人陳某海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并將詐騙所得十九萬九千三百元全部返還給被害人。
謹以此文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