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遲執行《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請求
**省交通廳:
2020年12月31日,交通運輸部以(2020)第22號部令形式頒發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要求從2021年4月1日起執行。隨后,部辦公廳于2021年1月以交辦運函(2021)18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開展宣傳培訓、貫徹準備等工作。
我們請求推遲“辦法”的實施時間表。理由有:
一、據我們了解,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存在政府部門尚未就汽車租賃企業貫徹《反恐法》的法定職責提供任何準確、有效的勘驗手段和告知系統,租賃企業原來沿用的民間身份證識別工具和平臺均已被取消,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缺乏身份證查驗和識別其背景的手段,發現嫌疑人缺少和對接的政府部門的聯系管道。僅此一項,政府完善和提供支持需要時日。
二、目前尚未建立起以省級或市級的租賃車輛集中管理識別系統,同樣需要時間完備。
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下簡稱國道條)有沖突,作為上位法的國道條(2019版)未將汽車租賃納入“道路運輸相關業務”,修訂后的國道條尚未出臺。交通運輸部原計劃是待國道條出臺后隨之頒布辦法。在新的國道條未出臺前,辦法先行出臺和上位法有沖突。
四、辦法制定依據的主要數據和現實差距大。比如部依據的租賃車輛數不足23萬輛是根據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的數據,并非實際數據。僅僅神州、一嗨等租車企業常備車輛就超過20萬輛,全國實際在冊的租賃車輛不少于100萬輛,執行辦法牽涉量大面廣。
其次,部里制訂的租賃車輛強制報廢年限為15年,實際上租賃車輛最多使用四年就進入二手車市場,超過四年的租賃車輛極其少見。顯然和15年的法定時間差距甚遠。
第三,公安部把租賃車輛列為“營運車”,改變車輛性質后掛牌注冊為營運車,而辦法回避了性質矛盾,給租賃企業帶來困惑和損失。請求兩個部委間協調一致后便于實施。
五、國標GB/T29911-2013仍然是辦法制訂的依據,國標將租賃納入服務業,租賃車輛作為物件租賃,和建筑機械等同,不存在營運或非營運。執行辦法應該先修訂標準后更加貼切。
綜上,請求適當推遲辦法執行時間,請求政府完善辦法執行的基礎條件后開始執行,我們會全力支持。